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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房政发
﹝
2008
﹞
023
号
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拆除房屋产权登记的
有关规定
局机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五区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规范已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和部分拆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
一、国有土地上非拆迁范围的房屋拆除的
1
、产权人自拆自建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
)在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
,需先行要求产权人申请办理该土地上所有已拆除房屋的注销登记。
2
、产权人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转让土地拆除房屋的
产权监理处在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
,需先由新建房屋的产权人或原拆除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办理该土地上所有已拆除房屋的注销登记。
3
、已拆除房屋存在房产抵押、法院冻结等限制登记的
需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单位协商并妥善处理,期间,产权监理处暂时不办理此类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待原房屋的抵押、冻结等限制登记解除后
,再办理原房屋注销登记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限制未解除的,三个月后,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产权监理处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国有土地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或部分拆除的
1
、拆迁单位在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前
,凭征用红线图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开具的调查函到产权监理处申请打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清册
,该清册应包括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房屋座落、产权面积、未计入产权面积以及是否有抵押、查封等内容。
2
、市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
,应查验由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房屋产权清册
,并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将许可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情况书面通知产权监理处进行权属限制。产权监理处、交易管理所、五区房产局在拆迁期间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析产及抵押、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3
、拆迁单位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凭经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等资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登记并领取产权灭失证明。被拆迁房屋属于部分拆除的
,拆迁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拆迁人共同到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拆迁单位在办理拆迁监控资金结算时应向市拆迁办出具被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和部分拆除房屋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或未办结抵押、冻结等解除手续的
,市拆迁办不予办理拆迁监控资金结算,产权监理处不予办理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要求
1
、产权监理处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上,并对注销登记形成的档案
,要及时与原产籍档案合并
,单独存放
,按产籍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合理利用
,规避行政风险。
2
、长沙市房产信息中心应在国务院新的《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出台后抓紧开发拆迁管理软件
,实现拆迁管理与房屋产籍管理一体化
,达到计算机系统信息共享。
3
、产权监理处测鉴科在长沙市房产分幅图修补测验收时
,要求修补测单位提供施测范围内已拆除房屋的测量号清单
,由产权监理处监督科督促拆迁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4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的产权登记工作,各区房产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