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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自侦案件起诉阶段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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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其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诉讼的进程。
通过办案实践,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
1、畏罪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而不得不做出有罪供述。但逃避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严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严某在侦查预审阶段对其挪用12万余元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严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在讯问当中除了哭就是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2、侥幸的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诉讼阶段换了新的承办人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如崔某挪用公款一案,崔某在侦查阶段对其挪用3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审查起诉阶段却突然全盘翻供,把个人挪用公款说成是企业的关系户拖欠货款并提出若干关键证人,迫使检察机关前往外地查证,给诉讼造成困难。
3、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一般不易出现翻供,一旦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或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受他人支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一旦时机成熟,多数便进行无罪式翻供。如我院办理的刘某徇私枉法一案,刘某在羁押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我院考虑到其身体状况不易继续羁押将其取保候审后,刘出狱后得知其同案人张某一直拒不供认,便也翻供使案件陷入僵局。
4、极个别素质不高的律师的介入,为翻供提供了便利条件。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而极个别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如郭某受贿一案,其辩护律师就充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对郭的翻供及有关证人的翻证负有一定的责任。
5、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时间长,又使某些证据无法补齐,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6、侦查环节固定证据不周全。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赃款时,这就给侦查人员造成一定的错觉,对其赃款的去向不再探究。到了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经过充分考虑准备后,往往辩称赃款“为公”所用,并拿出有效票据来支持其说法。如我院办理的某电管所所长陈某贪污一案,侦查阶段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出赃款3万余元。当审查起诉时其突然辩称钱是为公事送礼所用,同时出示有关票据并提供相关证人。给公诉人员造成被动。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远不止这些,因此,我们在审查案件时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侦诉配合,防止翻供。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是侦诉部门的共同任务。侦查部门在侦查时要注意及时、全面、充分调取证据,把握各种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夯实案件的基础。起诉部门要做到关口前移,要更准确地熟悉案情,充分研究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关键证据是否可靠,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等帮助侦查部门建立起一个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把案件中可能导致翻供的薄弱环节做实、做强切不可被犯罪嫌疑人一时良好的认罪态度所蒙蔽忽略其它证据的收集。
2、慎重变更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连续性。自侦案件翻供之所以多发于审查起诉阶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偏多,使其原有的服罪环境压力被解除,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有机会,有条件去请教有知识、有经验的人为其出谋划策开脱罪责。也可利用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时无法使用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抗诉讼。因此适用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压姿态,减少其翻供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3、加大对翻供过程中包庇、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多依赖他人的包庇和伪证。依次,加大对包庇、伪证的打击力度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魏征要坚决打击,该捕的捕,该诉的诉,该判的判,决不姑息迁就。使犯罪嫌疑人因无人配合而孤掌难鸣,减弱其对案件的干扰,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4、加大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当前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种惯用手段是当庭辩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甚至刑讯所至。因此,加大科技投入也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 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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