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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处理职工的必须程序
www.cslawyer.com.cn 06-06-20 16:58:06  【关闭

“送达”是处理职工的必须程序


  居先生是某集团企业职工,1998年,单位委派借调他到有该公司股份的外省某集团工作。2003年年底借调期满后,回到原单位,但单位一直未安排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说,自己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转到了街道。查询后他得知,2004年8月,单位以其未回去工作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可他从未接到过单位的书面通知。于是,居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



  仲裁庭上,单位表示,居先生2004年初开始自营公司,其行为应属自动离职。而且,单位的处理决定只是一份证明材料,是为了方便把他的档案转移到街道而补的一份手续。因此,不能以单位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他,其程序违反规定来否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做出了这样的裁决:撤销单位对居先生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仲裁为什么支持居先生的请求呢?



  首先,《劳动法》第16条、原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与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留职停薪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居先生属委派借调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居先生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单位委派居先生到外单位工作及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一款中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居先生借调期满后回到原单位,原单位未予以安排工作,居先生长期无岗,责任在单位。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而以居先生未回去工作为由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这个决定缺少一个通知居先生限期报到的凭据。因为单位若按自动离职对其处理,应当出示其安排居先生上岗的证据。



  另外,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职工的自动离职,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上述单位在对居先生作出自动离职决定后,却未书面送达,导致程序违反规定。基于上述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单位对居先生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对外借人员,应首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外借期满后应及时召回,如不能安置,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回来后如安排工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报到,若逾期不到可按相应规定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定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若无法书面通知,则不可草率处理。单位处理人员,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则可能导致处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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