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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 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守礼、周常功对此作了具体解说———
该《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故意造成自己人身伤害。(二)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是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三)发包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规定所称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适用本规定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处理,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故意造成自己人身伤害。(二)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是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三)发包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规定所称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适用本规定对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处理,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