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响应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的可享受独生子女费。多年来,独生子女费广泛进入人们的家庭。然而,对于独生子女费的权属问题,一些人似乎还存有模糊认识。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件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独生子女费归父母还是归子女所有
□陈兆扬
1989年冬,孙剑经人介绍认识了在石家庄市某药材站工作的谢侠。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俩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转年结为夫妇。1992年5月,他们爱情的结晶———儿子小飞出生了。聪明可爱的小飞给小家庭增添了无穷的乐趣。
日子一天天过去。渐渐地,孙剑与谢侠没有了热恋时的激情,平平淡淡的生活开始出现矛盾。2000年8月29日,法院根据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孙剑与谢侠离婚,将儿子小飞判随母亲谢侠生活,而孙剑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
儿子小飞虽然判随母亲生活,但实际一直跟着父亲孙剑。今年6月份,小飞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随父亲孙剑一起生活。在起诉中,小飞提出独生子女费应该是他的,他要求母亲将独生子女费退还给他,并交父亲保管。同时,小飞还向母亲讨要父母早年为他买的中国太平洋少儿乐人寿保险。因为保险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单方给退了,并将退还的保费据为己有。小飞认为保险的受益人是他,而母亲无权这样做。
法院审理时,谢侠说,她与孙剑离婚时,给儿子仅入了3年保,最后一年是她自己借了3000元给儿子入的。离婚后她没有一丁点儿积蓄,还借了母亲许多钱,没办法才忍痛把儿子的保险退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孙剑与谢侠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小飞在保险公司入保,在保险事由没有发生之前小飞作为受益人只是一种期待权利,只有当保险事由发生后小飞才具有所有权,而为小飞所入保的保险合同还未发生保险事由且已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对此,小飞要求退还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小飞所请求的独生子女费,法院认为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奖励响应国家号召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夫妇的,而且这种费用已融入谢侠的工资中,小飞要求给付他本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仅就小飞请求的变更抚养关系、母亲谢侠应付的抚育费及今后的医药费问题进行了判决。
点评:孩子向生母索要独生子女费,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作为原告的小飞要求母亲退还给他的独生子女费也仅是一个区区小数,但小飞的这一请求却恰恰提及了一个人们普遍熟知却又似乎陌生的话题。
对此,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处邹渝霞说,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据此,独生子女费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不是给孩子的。对父母离婚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也可继续享受原待遇。”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费是奖励响应国家号召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夫妇的。独生子女费不是孩子的抚育费,它的权属不属独生子女个人,独生子女无权向父母讨要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