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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资本来源的“断层”原理
www.cslawyer.com.cn 08-07-26 15:51:19 师安宁 【关闭

股权的有效性是否受股东投资资本来源合法性的限制是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关系到投资者是否享有不受资本审查即可进行直接投资的权利以及法人独立财产权的安全性。

笔者认为,无论投资者的资本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资本拥有者一旦通过正当程序将其投入合法公司并因该资本取得股权后,该股权的有效性与投资资本来源性质之间将因合法投资行为而形成“断层”关系。资本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影响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也不影响投资者取得股权的有效性,股东因资本来源的瑕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公司法不审查股东资本的“原罪”,这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固有要求。这种“断层”原理体现在下列各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人无权审查投资者资本来源的合法性。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投资者的资本来源具有重大的非法性或其向公司的投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洗钱”性质外,否则公司应当一律推定投资者的资本来源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公司在投资者取得股东身份和股权后,不得再以其资本来源的瑕疵而对该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抗辩。尤其是在货币资本投资的情形下,由于“断层”机制的存在使得即便来源非法的资本在投入公司后亦将与股权之间的形成切断关系,从而使得股权本身的有效性和法人独立财产权才能得以有效确立。

其次,第三人不得以其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投资资本权属之争而在股权设定后对投资者的股权及股东身份进行抗辩。诸如,投资者将房地产合法投入公司后,如有第三人因该房地产权属与投资者发生争议,则即便第三人确权之诉成立亦由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存在而不得对公司行使追及权。第三人物权所受到的侵害应当通过赔偿请求权制度来进行救济,投资者所获股权本身的合法性不受影响。

第三,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投资行为进行抗辩。即便债权人有确切证据表明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债务清偿,但该投资行为在程序上合法完成后则债权人不得直接诉诸公司要求以投资财产作为受偿根据。其权利保障应当通过对债务人(投资者)的股权施以适当的司法措施来解决,但公司法人自身的财产权则应当保持稳定。

第四,刑事执法及司法机关不得以投资者的资本来源涉及“赃物”追讨而直接对公司主张涉案物的返还。此时的赃物追缴应当通过对涉案者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合法变现的措施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向公司法人主张投资资本的返还。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公司本身存在的目的具有犯罪性,诸如以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具有“洗钱”性质,则投资者不得利用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而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国家司法制裁。此时公司不能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保护,故对投资资本进行直接追缴和强制清算应属合法,其股权与其资本来源之间不能适用“断层”原理,因为公司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产物。

应当注意的是,股权与资本来源的“断层”原理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高效、安全、便利的投资权,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安全性。这一公司法投资原理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帮助投资者规避法律责任,而是为了保障投资制度的有效性。当然,如果资本来源存在瑕疵,则应当通过对投资者所持有股权的合法“剥夺”来平衡有关争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不应当否认股权设立的合法性和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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