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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之变化
www.cslawyer.com.cn 08-05-27 11:24:47  【关闭

第一部分 关于重要法律的最新变化

与外商投资房地产最重要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最新的变化是: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更加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形势。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对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调整,如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在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征收等进行了调整,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的是,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主体法律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其他相应法规会根据这些重要法规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实施细节等将由规章及政策等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关于相关规章及政策的最新调整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变化

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并将于同年11月1日实施,其一方面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针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条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二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三是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五是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该规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范围,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有利于形成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的变化

2006年,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再度出手调控,于2007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其中强调,一是要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二是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三是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四是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五是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三、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及登记的变化

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审批、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了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进行公证、认证,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时需要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处不再进行工商登记,而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等。

另外,近几年,中国政府先后从调整户型结构、遏制炒房、遏制高房价及土地供应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宏观政策,已经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各个阶段,政策已经相当全面。

总之,我们国家正在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并继续鼓励外商对中国的投资,对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外商将大力支持,为真正有投资实力和愿望的外商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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