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招商引资的热潮中,有部分区域如在山东、江苏等省份的部分县市,由于有强势的改革者全力推动,为当地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加了GPD,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与些同时,这些改革者作为发展经济的功臣,也被作为榜样,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得到提升。不可否认,由于这些改革者是真正的一心为公,不存在任何私心,在某一时候,某一区域,其凭着手中掌握的“人权”、“财权”推动的改革在经济上的效果是明显的,然而,这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效果并不能掩盖其他大多数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种种偏差。个别地方由于主政者的才能和作风而取得的招商引资硕果,正好说明了其他的绝大多数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巨大偏差,笔者认为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角色的长期错位
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的职级定位和分工是完全不同的。政府的定位是主导者,而企业的定位是主体。政府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塑造当地对外形象和营造有优势的投资环境等方面,而企业的角色是直接参与项目谈判和从事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
我们目前的招商活动中,政府经常越俎代庖,经常出现“皇帝不急太监急”的怪现象,另外,政府还采取层层分任务的办法进行行政强制推动,严重的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心不是放在搭建招商平台、塑造当地形象、营造投资环境和提供投资服务上,而是越位代替企业直接组织谈判、直接负责签约或直接给项目资金支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由于政府本身在招商业务职能定位不清楚,而导致企业对自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权利责任一无所知,企业往往被动应付招商,引资居然被企业理解成一个沉重的负担。
招商引资本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资金和项目流向何处,应由市场说了算,政府部门不该越俎代庖。实践证明,投资者看重的是综合的投资环境,关注的是企业的发展空间,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对待这样一种纯市场行为,如果强行以行政行为运作,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要改变目前这种局面,政府要明确自身的主导者身份,企业也要对自己的分工定位和职能全面了解。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投资环境、塑造对外形象、提供周到服务、搭建招商平台、组织大型活动、提供优惠政策、制订法规、订立规划等,而企业应当负责项目的具体谈判、承办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作为主导者和服务者,政府不能缺位,不能什么事情都交给企业去办;但也不能越位,即不能包办应当由企业负责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和企业都必须定好位,改变错位的现状。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尽快转换“角色”,去掉急躁冒进的虚火,少些表面上热热闹闹、轰轰烈烈的花架子,多把心思放在改善基础设施、健全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上,放在营造重诚信、讲规则、有秩序的市场环境上,这才是招商引资的长久之计。
二、地方政府对法律与政策的突破
地方政府优化招商环境本无可厚非,而招商引资需要有优惠措施的跟进,但如果这些优惠措施是以牺牲法治环境为代价的,那就是典型的“饮鸩止渴”。优化的侧重点是体现在改善服务上,还是在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方面提供变通应当是一个原则问题。从法律层面讲,政府是行政机关不是权力机关,更不是立法机关,对于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只有执行的义务;违背法律精神制定的任何法外规定,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法则属于无效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地方流行出台专门的服务承诺或向达到一定数额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绿卡持有者可以享有政府服务的各项优惠承诺。其中包括:对在当地投资的外商、外企单位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对持证车辆一般不拦车检查,持卡人发生一般性车辆超速及其他公路交通违章,公安部门以口头教育为主,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其他情况从轻处罚。加快处理外企、外商的交通事故的速度;对于外商申请落籍和转入的车辆简化办事环节;对于申请驾驶证的驾驶员,不要求有驾驶培训证明,随到随考,合格立即发证等,要求环保局将常规性审批事项由国家规定的31项减少到2项;压减环保法规限定的检查次数,对于环保工作到位及守法企业实行免检;不乱收费、不乱罚款,对确实不熟悉环保法规,初次犯规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以进行宣传教育为主等。在对娱乐场所的执法过程中,对于持卡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未经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外商居住点进行突击检查,不得留置或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政府无视和变通国家法律,以违法的“红头文件”行政以营造所谓的“投资环境”,其弊大于利,将造成深远的恶劣影响。
首先,地方政府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而红头文件中的“承诺”赋予外来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使其权利居于法律之上,其义务游于法律之外,显然是造成了一种社会的不公,极不利于营造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此以往,必然对当地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极大障碍。
第二,“执法必严”是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被切实的执行来保障,然而法律被这些“红头文件”变通以后,社会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有“通行证”就意味着有特权,对于挂有“通行证”的车辆,交通警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游离于社会规则之外;“加快处理外企交通事故的速度”,那么非外企的交通事故处理速度不得不推后;“外来投资人申请驾驶证不需要驾驶培训证明”,则是对公共利益的极大漠视,外来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被置于公共道路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之上,所有这些显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三,法律之外制定政策来照顾外企,可能暂时能给地方带来眼前利益,长远来看却必然是后患无穷。地方上擅自将国家规定的环保31项审批被减少至2项,还发明了环保“免检”,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将造成严重的破坏,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的后患,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权威性遭到挑战,将造成民众对法律本身可依赖程度的质疑,极大延缓我国的法治进程。
笔者完全可以理解,作为地方政府,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投资注入本地区以推动经济发展。但是,政府引资的目的是为了地方经济能得到长远发展,而不是一味追求眼前功利,或者说只顾一届政府班子的政绩。改善投资环境,地方政府的最大职责是努力创造出法制、公平、秩序、信誉的局面和氛围,而政府自身应该多多树立和体现出守法、务实、服务、效率的观念与行动;那种只顾眼前利益,单纯追求GDP效应的招商热情,大有政绩冲动之嫌,于依法治国理念,于可持续发展之政策导向,于地方经济和百姓长远利益,均有不利。
三、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短视行为普遍存在
目前普遍盛行的招商模式是采用重金奖励的方式来鼓励招商,不管你在政府中担任的是什么角色,只要招到“商”引到“资”就有奖励,“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按照这种招商模式,只要引进来,就能获得奖励,为此,政府、企业甚至个人都挖空心思去招商引资,甚至不惜坑蒙拐骗,政府为表示“诚意”象征性地收取投资者的土地出让金等。这样固然可以促进地方GDP上升,但由于企业引进来时未严加考察,引进来后又不严格监管,往往造成地方的环境污染严重,贻害无穷。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人们对于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政府也开始注意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成本。例如厦门鹭岛的PX项目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与人民都密切关注,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并强调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温总理也说我们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也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因此,这种一味追求GDP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是一种完全的短视行为,应该予以摒弃。
四、过份重视硬环境,软环境重视不够
硬环境,是指相对固定、稳定且可见的环境,它们对外资的约束是刚性的或无弹性的。硬环境以物质财富为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市政工程、邮电通讯、能源供应、交通设施及土地资源方面的条件。软环境是指那些处于不可见的状态,具有一定的人为特征,且极易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环境,主要包括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从招商引资的开始阶段,政府就非常重视营造投资环境,作为吸引外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然而,政府更多是在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大力完善,而对于决定外商投资的规模和质量的软环境要素明显重视不够。殊不知,在中国吸引外商投资要素中,软环境要素尤为重要,其中最关键的是市场化程度和外商投资政策,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等。
目前,中国的宏观经济要素和投资的硬环境要素已经基本确定,应当将软环境要素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大力加强,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更好的吸引外资,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
五、不惜以土地作彩礼,招“外资”郎
尽管我国制定了全世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法律,中央也三令五申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但地方政府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冲动下,为“世界工厂”的无限扩张提供土地成了各地招商的重要砝码。而各地在提供土地时,更多是采用征收集体土地的方式进行农用地转用,有些地方由政府主导进行野蛮拆迁,甚至还出现政府为引进外资而协助投资者制造假土地批文的恶劣现象。在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政府主导让农业在外资面前“让路”,将作为农业基础的土地大片的送给投资者作为礼物,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
笔者认为,实现工业化、城市化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这绝不意味着农业就可以被忽略甚至可有可无。农业与工业、城市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主与从的关系,可以不讲代价、无限度地为后者“让路”。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农业问题只能立足于自给,不可能寄希望于外援,因此,农业自身的现代化,与工业化、城市化有着同样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对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目前的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农业,可以说农业既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又关乎农民的饭碗,忽视不得。作为中西部地区,是中国农业基地,更不能为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整个中国的长远利益。
六、地方制定的外资政策与国家的整体战略相悖
近年来,我们对外资增长速度十分关注,不少省份都是指标层层往下压,到地方就演变成无序竞争,拼土地价格、拼优惠政策,引进外资的同时消耗大量不能进口或不可再生的资源。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制定外资政策时要与国家的发展战略、产业方针和制度保障协调。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要避免将吸收外资的目的和手段本末倒置,过分放宽对外资的监管,以牺牲环境、劳工利益为代价来吸收外资,导致急功近利的“发展主义”,造成发展的不均衡性。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外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转变把外资增长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发展的观念,实现吸收外资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
目前,我国在引进外资时存在重视对外资进入条件、投资方向、控股程度进行限定,而对其进入后的业务经营活动却疏于管理和监督的现象。由于经济生活中本身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使外资公司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实现自己在最初入境时无法实现的目的。法律漏洞是外商投资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研究如何从外部对外资公司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经营行为进行管制,使外商投资的进入及生产经营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进行。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各地引资工作的盲目导致对形成自身产业发展体系、配套协作能力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