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质询制度主要是立法机关依法就有关事务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问,要求他们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当前,质询已从人大会议,人大活动及一些行业协会的活动,逐步发展到其他领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将质询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建立质询制度的意义
(一)把质询引进党内,将有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当前,在某些地方存在党组织民主渠道不畅、党内的民主气氛不浓、党员的民主权利不被尊重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的问题。如党员抵制和揭发一些违反党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支持,特别是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局部或小集体的利益、涉及到领导干部自身的利益时,就会为某些领导所不容,大大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质询作为党内法规,要求任何人既不能拒挡,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须严肃面对,给予实事求是的回答,这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有重要意义。
(二)把质询引进党内,可以更好地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党内质询制度,在党员干部显露出问题苗头的时候,人大、政协、纪委、司法等部门就可以依法对其质询,了解有关问题,查清事实真相,避免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警醒,加强监管;还可以避免贪官越捞越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损失;更关键的是可以挽救一批干部,及时帮助干部改正错误,纠正错误,重新回到正确道路上来。建立党内干部质询制度,将有效衔接事前与事后监督、实现对腐败现象的有效遏制。
(三)把质询引进党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需要。党内质询作为党内监督中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敦促党的领导公开施政,预防并抑制腐败和行政专横的滋生;强化议政意识,推动宪法实施,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需要。
二、建立党内质询制度的几点思考
质询是一种新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提出如下思考。
(一)关于质询的主体和对象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问。党的纪检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这就明确了党内质询的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纪委委员。质询的对象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的主体和对象过窄。从主体来看,普通党员、党代会代表能否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对地方各级党委的决议及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同级纪委委员能否向同级党委提出质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消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普通党员是可以向党组织提出质询的,纪委也可以向同级党委提出质询。此外,从对象来看,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员能不能对同级党委、纪委的职能部门提出质询,这些党内监督条例都没有作出规定,各级党委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二)关于党内质询的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及决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这就明确了党内质询的内容。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条例,质询的主要内容为:实施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方面的问题;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执行各级党代会及同级党委、纪委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重要干部任免方面的问题;纪委查办大案要案方面的问题;办理党代表提案方面的问题;广大党员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党内监督的实际,党内质询的重点内容应该为“四重一大”,即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要案件的查处,大额资金使用。
(三)关于党内质询的程序
1、质询案的提出阶段。应明确规定质询案提出的时间、人数、方式。质询案的提出必须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纪委全会期间提出;而且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规定的人数;质询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及内容。
2、质询的审查阶段。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应在接到代表或代表团质询案的一定时间内(视党代会时间长短而定),讨论是否交由质询机关答复。当党代表、党委、纪委委员的质询案未被“承认”时,提出质询的代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说明理由。
3、质询案的告知阶段。大会主席团、党委(纪委)常委会应分别作出书面的告知质询书,告知书应载明质询的内容,质询时间、地点、质询者与被质询者双方的姓名、名称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权利包括辩论权,提出有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质询和答复,按时出席质询,遵守质询的纪律。
4、质询的答复阶段。对于质询,有关单位应在接到质询案的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答复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书面列出简明要点,在答复前,由主席团或党委(纪委)常委会分发给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
5、答复阶段。经过答复阶段,若半数以上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满意,质询即告结束。否则作第二次答复。若对第二次答复不满意的,有权要求大会主席团或党委(纪委)常委会将质询案提交代表大会或全委会讨论,大会认为问题严重,需进一步组织调查的,应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视结果作出决定。通过质询或调查,认为受质询者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不适合所任职务的,按党纪规定作出组织处理;认为受质询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行党内质询制度的保障措施
党内质询制度的出台在党内是一种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先试点后总结推广的原则,在试点的过程中逐步摸索质询主体、质询客体以及质询的内容和程序。为保障党内质询制度的顺利推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如下:
(一)规范质询制度的操作程序
规范就是指制度的内容制订要细,逻辑性强,便于操作,要有明确的权威的解释机构,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权威的解释。在执行制度时要走程序化道路,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操作。
(二)建立质询回避制度
质询回避包括主体回避、内容回避和受理机关回避。主体回避,即质询主体中的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下级单位是所质询问题的当事人,或虽是当事人但与所质询问题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质询案的联合提名;如果已经署名的,受理机关应动员其撤回署名,或宣布其署名无效。内容回避是指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机密等国家机密,或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政策、人事安排,质询人不得提出质询,或被质询人有权拒绝答复。受理机关回避是指如果受质询对象是受理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该质询案的受理机关应由同级党委常委会或上一级受理机关担任。
(三)摒弃错误思想观念
要摒弃两种错误观念。一是质询客体害怕、排斥质询,认为质询是“添乱子”、“找茬儿”、“唱对台戏”;二是质询主体自身不敢使用质询权,甚至认为提出了也“白搭”。要向党员灌输关于质询制度方面的知识,自觉树立起责任意识,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报道实践中的典型个案,努力营造监督的社会氛围,增进质询主体行使质询权的信心与勇气,为质询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设立纠错机制
质询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其特点是提出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采取解决问题的直接措施;具有受质询机关必须予以解释和说明、给予答复的效力,但不能直接改变质询机关的决定、裁判和命令。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质询案中指出的问题需要纠正的,由受质询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理机关,同时抄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
(五)明确质询制度在党的有关文件中的表述
在党内建立质询制度是在新的时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而探索出的一条创新之路,它对于丰富党的活动,充实党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规范性角度看,应尽快在党的章程上有所表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