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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伤待遇基数的确定问题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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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月缴费工资一般应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大多数地方有个最低缴费限额,实际操作中,谎报工资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所以经常出现月缴费工资与职工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工伤保险基金仍按月缴费工资支付,若职工认为与实际工资不符,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目前已有不少案例判决在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其实际工资不符时,由公司按照差额补足。对于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则一般按照职工遭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至六级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同样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长沙为例,该两项以职工遭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
关于职工违章操作的问题
我国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无论工伤是不是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属于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行为: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伤。因此,职工的违章操作不会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首先,本案中伤者的停工留薪期具体有多长需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而非对方认为的事故发生后未工作的期间全部为停工留薪期。
其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原工资福利是指职工在受伤前,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于本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某些地方直接以职工受伤前前12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如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结合你单位工资计发实际,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
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关于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问题
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以盈利为保险目的。二者法律依据、性质、保险对象、四十亩地、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都不同,二者并不冲突,可以互补,不能相互取代,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处理。
对于医疗费用能不能双份享受,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都要求医疗发票的原始依据,那么就只能实报实销,享受一份医疗费;某些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凭医疗发票的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那么职工就可以享受双份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鉴定属于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鉴定结果不属于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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