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 省 县 镇 路 号,现住 市 镇上江城区G3 厂。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告人:李四,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 街 号 北幢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告人:王五,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 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自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触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李四于 年 月 日在湖南省 市 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儿子。自2000年开始,被告人李四与被告人王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此,自诉人明确将李四已经结婚的事实告知王五,并要求两被告人解除同居关系。但两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但依然共同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于 年 月 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生育了一女儿,并且在长沙市芙蓉区 北幢 号以两人为股东成立湖南 有限公司,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工作和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省人民医院子女出生证明、湖南 公司登记证明、及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综上,二被告人在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已经构成重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对二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