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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重婚)
www.cslawyer.com.cn 06-07-24 20:17:19  【关闭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  省  县  镇  路  号,现住  市  镇上江城区G3  厂。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告人:李四,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  街 号   北幢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告人:王五,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   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自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触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李四于  年  月 日在湖南省 市  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儿子。自2000年开始,被告人李四与被告人王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此,自诉人明确将李四已经结婚的事实告知王五,并要求两被告人解除同居关系。但两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但依然共同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于  年  月  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生育了一女儿,并且在长沙市芙蓉区  北幢  号以两人为股东成立湖南  有限公司,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工作和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省人民医院子女出生证明、湖南  公司登记证明、及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综上,二被告人在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已经构成重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对二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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