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男,汉族,住湖南省**市**区**乡***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0119**02244010。
被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刘**
地址:**市**路**管委会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执罚决字【200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不正确。
原告的行为并未存在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体育用地。目前**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不存在侵占体育用地的事实。
二、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都明确将对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行为的处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建筑并没有执法权,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而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即使违法行为存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依据违法行为之后施行的法律对原告进行处罚显然系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同时值得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其只适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原告房屋所在地不属于规划调整范围。
三、被告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事先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未依法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目前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建于2005年下半年,显然,被告在建房二年之后才给予原告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执罚决字【200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200*年*月1*日,原告依法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在七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为此,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在7日内作出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08年 月 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