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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征地)
www.cslawyer.com.cn 08-07-14 14:02:44 本站原创 文钰律师 【关闭

申请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

地址:湖南省HH市HC区YC乡CNP村DS村民小组

申请事项:

申请HH市HC区人民法院就HH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一案举行听证会。

事实与理由:

一、HH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执行申请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且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先予执行申请书》,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强制执行”,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先予执行”的任何规定,因此,HH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的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二)关于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有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的前提为行政相对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即只有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才可能涉及到先予执行的问题。而目前诉讼程序并未启动,被申请人的先予执行申请事项也不属于法定范畴,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应以不予执行为原则;对不及时执行是否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应经过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准确界定当事人申请理由的真实性,才能确定是否先予执行。

二、HH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这里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始时间是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本案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未到,HH市人民法院无权要求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否认HH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合法性,且已就HH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怀国土资腾字【2008】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的行为向HN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了行政复议,依法不能强制执行。

申请人已于2008年5月底就被申请人H国土资腾字【2008】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向HN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撤销该《限期腾地通知书》,并指出HH市国土资源局在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诸多违法行为,包括征地依据明显不足,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等。

上述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无效,如在此情况下盲目、强制拆迁申请人房屋,将非法剥夺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势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申请人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案中,如HH市国土资源局在当前情况下强制拆迁申请人房屋,其必然非法剥夺申请人的居住条件,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由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力,强制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基本生活。

一方面,自HH市国土资源局在启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以来,安置工作严重滞后,HH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承诺一直未履行,至今拟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地依然没有开发,拆迁房屋将导致申请人无房可住;另一方面,目前双方对装修评估价值有异议,不适宜进行强制拆迁。

综上所述,HH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先予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特向HH市HC区人民法院申请组织听证,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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