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男,汉族,住HN省HH市yc乡cnp村ygx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码:43**01**1023401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jx北路
联系电话:07**—***3359
请求事项:
1、请求对HH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裁决。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明示征地及补偿的认定及依据。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事后也未对(a)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b)被征土地的地类及等级的认定、(c)被征地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d)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e)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f)安置地面积的确定进行任何说明。被申请人的征地行为严重违法,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评估未依法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一事申请人完全不知晓,剥夺了申请人知情权、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事实上,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四、安置面积尚未确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至今未完全确定安置面积,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
被申请人称其依H政办发(2003)6号文件及H建发(2004)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但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并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HH市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过程中的多个环节违法违规,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请求裁决,切实维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8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