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男,汉族,69岁,住湖南省HH市HC区YC乡CNP村DS村民小组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湖南省HH市HC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H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H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系根据HH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作出,在HH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明确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强制执行”,然而,HC区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二、H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无任何事实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可能构成法律上所称的妨害执行公务只有可能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或者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然而,事实上,本案申请人无任何上述行为,更无妨害执行的故意,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三、H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本案中的《拘留决定书》未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HC区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系滥用职权。
本案中,《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申请人未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时间为凌晨,并非履行职务的正常时间,申请人在被执行时尚在睡梦中,本身没有进行任何行为即被拘留,其作为体弱者也无妨害执行的能力,法院针对申请人作出拘留的决定纯属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HH市H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系滥用职权,其《拘留决定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请求撤销湖南省HH市HC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拘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HH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