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2005]第046号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抢劫、抢夺一案,于2005年4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并被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至今已近四个月时间。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初犯,在涉嫌抢劫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而且其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现李某的父亲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的律师,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父亲 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75条的规定,特为其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申请人: 湖南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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