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刘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湖南 人,住 。
协议人:朱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湖南 人,住 。
协议人刘某与朱某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并于19 年3月 日生一男孩刘小朱。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协议双方同意离婚。
二、 婚生子跟随刘某生活,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抚养费均由刘某负担,以上款项应承担至刘小朱年满18周岁时止,18周岁后,若因接受高等教育仍不能独立生活,则承担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 刘某应保证朱某探望儿子的权利,每年寒、暑假,刘小朱随朱某生活。
四、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湖南省 县 号 栋 室住房一套,现协商归朱某所有。刘某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部门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费由朱某承担。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刘某搬离该房屋。
五、 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中所有家电、家具归朱某所有; 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六、 本协议签订时,刘某一次性给付朱某现金一万五千元整。
七、 双方无共同债务,若有隐藏债务,则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八、 双方对张某享有共同债权 万元,由刘某享有。如有隐藏债权,则仍属于协议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实现后,双方平均分割。
九、 若刘某不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义务,则需向朱某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赔偿朱某的损失;若刘某不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之给付现金的义务,则需向朱某支付违约金五千元。
十、 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