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长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内休假的,甲方可相应延长试用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长沙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的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产生的职业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双方协议上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员工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
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元的;
④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吸毒行为的。
⑵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视情节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工作中贪污、盗窃、欺诈、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打架斗殴、扰乱工作秩序等行为的;
②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③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④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⑶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
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乙方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①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为提出合同续订意向的,原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九、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被告知,对于甲方通过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培训、局域网发布、员工手册等方式)宣贯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负有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管理和教育,如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时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聘请和雇佣。
第二十八条 乙方离职应在离职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续,将甲方的所有文件、设备及其他财产交还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及入职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资格证、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的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成为合法的公开信息时止,并不因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止、终止或解除而免除。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名誉,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若在甲方所规定的竞业限制岗位工作的,根据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办理转正手续前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7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任职期间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结束条件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作品、软件等)、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其权利均属甲方所有。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造成甲方利益损害,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①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招聘费用;
②对甲方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任意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甲乙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