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书 湘君律师见字第号 兹证明: (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为转让位于长沙市区乡村组栋单元房,于年月日,在,在本律师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权利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经查,上述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签字真实、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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