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年**月*日,现住**省**县***镇**南路**号。
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
地址:**县***镇**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0731-*******。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质押存单(存款金额为20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原告因资金需要,以原告的存款单作为质押物向被告申请贷款。被告同意质押贷款,在原告向被告交付质押存单后,于200*年*月**日向原告提供贷款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贷款利率为5.85‰。贷款期间,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并于200*年*月**日提前向被告返还了全部贷款。然而,在原告向被告请求返还贷款质押物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
原告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被告不予返还存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