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科研所咨询部职员,现住**市**区**小区**苑*栋**号。 电话:***********
被告:**,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电话:073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法院判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年*月**日生育女儿***。
结婚后,由于被告没有正式工作,原告为了家庭的幸福,不惜牺牲自己,独自忍受在外地工作的孤苦,拼命工作,全心全意为这个家庭作出最大的努力。随着女儿的渐渐长大, 被告不顾远在外地工作的丈夫的感受,作出了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行为。为此,原告苦心劝导,并想尽所有办法从外地调回长沙工作,以挽救家庭。然而,令原告始料不及的是,双方在家庭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是被告背叛原告的根本原因,双方的沟通不但没有使被告回心转意,反而使其变本加厉,甚至整晚不归家。
为解决双方矛盾,原告及其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解决方案,但被告不但没有很好珍惜双方感情,而且没有和好的良好愿望。至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也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离婚,但因为被告提出过份的要求而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为解除痛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