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金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 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积极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但乙方不负保证胜诉之责。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全面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事项见委托书。
六、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交付代理费 元。止款应在本合同签订后6日内交齐。差旅费由乙方承办律师执票据向甲方报销。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决、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属非诉讼案件的,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或选择其他途径解决时止。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 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