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追款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在 (以下简称丙方)享有债权,标的计价单位为 。为了实现债权,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在丙方的债权进行追偿。为此,甲乙双方在合法、自愿、诚实信用、有偿服务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追偿甲方在丙方之债权标的。
二、 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承担责任。
三、 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丙方偿还的款及物资(偿还物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认可)均视为乙方追回的钱物:
1、法院强制执行的回款或物;
2、丙方自动履行的部分;
3、丙方或第三方为丙方对甲方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丙方在抵押期间的自动履行部分和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使甲方优先受偿所得之价款。
4、乙方的工作致使甲方对丙方之债权的依法减少或消灭的部分。
5、甲方与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丙方对甲方实际的还款额。
四、 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开展工作,如乙方业务人员使用违法方式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困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工作近况,乙方有义务据实告之。
五、 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之他方达成或签订有关甲方在丙方债权之事项的协议,或实施其他不利于甲方实现在丙方债权之行为。若乙方因实施此类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该项损失赔偿责任。若因乙方不作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法定时效内部起诉或不申请执行)致使甲方在丙方的债权无法实现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 合同解除条件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1、合同解除:
a)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之行为或不作为有可能影响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时,甲方随时可单方解除合同。
b)乙方在实施追偿工作时,手段不合法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2、相关问题处理:
a)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且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复制保留。如果乙方遗失资料,造成甲方债权难以实现的,乙方应负现赔偿。
b)以实际追回的数额按比例计算乙方之费用。
七、 甲方给乙方的追款费用(含乙方或法院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招待费、活动经费、劳务费、法院取证的费用及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以下简称费用),办法如下:
(1)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律师提取追款费的比例,付给乙方作为乙方追款费用,并在回款到帐之日起十天内结付。追回现款时,甲方须优先支付乙方费用。
(2) 甲方按乙方追回合法物资的变现额(除去有关变现费用)的,按本合同附件:律师提取追款的比例付给乙方费用,如果乙方愿意接收追回物资的,甲方按合同附件:律师提取追款费的比例,给予乙方作为乙方追款费用。
(3) 乙方追回超过标的部分的款项即利息部分,按其追回的利息金额的40%付给乙方费用。
(4) 每项追款费用,甲方应按乙方指定的银行和帐号转入。
(5) 乙方未追回钱物的,甲方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八、 乙方在实现甲方对丙方债权过程中,不得变更、放弃、消灭甲方对丙方之债权。
(1) 清偿的回款必须通过银行直接转帐,由丙方帐户或法院帐户直接进入甲方帐户。乙方不得直接从丙方提取现金。
(2) 对追回的消偿物资乙方必须与甲方委派人员一同前往签收,运费由甲方承担。清偿物资入库签收后方可办理支付劳务酬金,乙方不得截留。
(3) 乙方追回的钱物必须是有效合法的,若因其存有瑕疵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果委托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指委托法院执行的),则合同期限相应顺延。但乙方应提供法院正采取执行措施的有关资料。
十、合同的终止:
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或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时合同也自行终止。
以上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自务必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未尽事宜应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协议按补充协议,没有的另行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处理本合同纠纷归属甲方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 签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