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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www.cslawyer.com.cn 06-08-20 17:56:27  【关闭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    )年金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委派         律师作为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负责人(如乙方需要更换负责人的,须经甲方认可),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以授权委托书所列为准。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等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完成非诉讼项目的谈判及调解;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的见证工作;
7、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和提出法律意见,出具律师函或参与非诉讼的谈判和协调;
9、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在乙方律师从事第二条第3、4、9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甲方需另行委托并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
5、乙方律师从事第二条第3、4、9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根据有关协议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保持联系,约定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
4、为甲方保守秘密;
5、乙方不应担任与甲方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代理人;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文件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照下列办法收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整;
2、乙方如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或接受甲方委托另行进行非诉讼项目法律服务,甲方将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具体金额由双方依有关规定进行协商,乙方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优收费。
3、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发生的必要合理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不包括长沙市区范围内的交通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支付。支付方法如下:乙方凭单据经甲方确认后实报实销。
第六条  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其委派的法律服务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若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职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已付律师费。
第九条   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订,必须全面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章之日起至         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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