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劳动争议---- 弱女子告赢省建总公司申诉
现年42岁的武丽萍原是省建工程总公司俱乐部的放映员。随着观众日益减少,企业俱乐部也日趋衰落,放映员自然也就无事可做。
1995年11月,俱乐部因经营困难给职工放了长假,并号召职工自谋生路。
据武丽萍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她积极响应单位号召,经当时的工会主席同意,借调到甘肃建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工作。
约定劳动关系保留在俱乐部。
她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由电梯公司逐月拨给俱乐部,由俱乐部上缴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2001年4月,电梯公司解散,武丽萍被退回原单位。武曾多次找俱乐部要求上班,但单位不但未给她安排工作,反而以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脱岗长达6年之久为由,将武丽萍按自动离职处理。武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申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省建工程总公司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依法给其恢复工作,补发2001年5月至今的工资,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争议 省建工程总公司对此则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武自1995年11月之后没有在俱乐部上过一天班,也没有办过调动、借调、请假等手续,与俱乐部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996年2月,单位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武已经离开了俱乐部而未签合同。另外,1995年11月至2001年12月,武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省建工程总公司对武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调查
2003年3月27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互不让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5年10底,省建工程总公司俱乐部决定停止放映电影,给职工放长假,发3个月工资,以后自谋职业。武丽萍于1995年11月底应聘到电梯公司工作。试用两个月后,1996年1月,武被借调到该公司。时任工会主席的李某与当时的行政领导商议,武丽萍无需办理借调手续,并商定武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电梯公司逐月拨给俱乐部,由俱乐部上缴总公司劳动人事处。
1996年1月30日,俱乐部给电梯公司出具申诉人工资结构的证明。
1997年2月26日,申诉人与电梯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1999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1年12月底。
2001年4月12日,电梯公司宣布解散,2001年5月14日,电梯公司将武丽萍退回原单位。裁决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武被借调到电梯公司,虽然没有办理借调手续,但是经单位同意的,而且单位没有要求武丽萍办理借调手续,所以没有办理借调手续的责任不在武丽萍;武是在单位放长假期间响应号召自谋职业的,其间,省建工程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武回原单位上班,因此,武的行为没有构成自动离职。另外,省建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曾通知武回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也不在武。
据此,仲裁委对此争议于日前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裁决撤销《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人事处关于武丽萍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给武丽萍安排工作;驳回武的其他申诉请求。起诉
省建工程总公司不服裁决,但并未将作出裁决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上法院,而是将争议当事人武丽萍列为被告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武丽萍的申诉请求。
省建工程总公司认为,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才“得知武在1997年就自愿与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才有武丽萍从1995年11月至2002年长达近7年之久未与总公司联系的历史,而总公司却全然不知。
为此公司已于4月18日撤销了《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人事处关于武丽萍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他们还认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违背事实”。
武丽萍不解:“裁决不是我作的,为什么我成了被告?”本报记者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