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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全过程
www.cslawyer.com.cn 07-08-07 13:09:21  【关闭

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全过程

文钰律师将其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处理全过程记录如下:

1、2007年6月26日,文钰律师驾车去湘阴办案,通过江东路时被电子警察抓拍。

2、回到长沙,进行车辆年检时,发现该电子违法记录。

3、立即返回湘阴,对违法地点进行了摄像取证,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4、走访周围居民,了解违法行为的出现频率。

5、2007年8月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往湘阴县公安局。

6、2007年8月13日,岳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行三人至文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当面道歉,并退还全部罚款,支付实际发生费用。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文钰,男,19**年*月**日出生,湖南长沙人,住长沙市**区**路**巷。

被申请人:岳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周曦放

地址:岳阳市湘阴县城关镇 电话:0730-2263110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岳公(交)决字【2007】第JK01233293号以及岳公(交)决字【2007】第JK012334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返还罚金两百元整。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28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岳公(交)决字【2007】第JK01233293号以及岳公(交)决字【2007】第JK012334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江东路实施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两百元的罚款。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书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上,申请人是完全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申请人完全可以确定,2007年6月26日申请人驾车去湘阴,在江东路进入导向车道是完全依照所需方向即直行指示箭头进入了导向车道的。

回到长沙,发现有电子违法记录后,申请人立即从长沙赶回湘阴的江东路口,进一步观察并进行了现场记录,发现该路口在即将进入路口的行驶车道与导向车道所指示的行驶方向不符,是造成本次违法记录的原因。当申请人按照直行的指示标志,进入了导向车道后才发现指示方向突然发生了变化,由直行方向突然转变成左转方向,而导向车道是无法再变更车道的。因此,申请人确定,申请人正是完全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而由于导向车道的指示方向突然变化,才导致出现违法纪录的。申请人并没有处罚决定书所述的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

为此,我走访了周围居民,发现这一路口很多驾驶员特别是不熟悉这一特殊情况而受到违法处理的特别多。

二、造成违法记录的原因在于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误导驾驶人,而不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17.6对标线设置做了统一规定:道路与道路平交路口的标线包括:人行横道线、停止线、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上述标线在设置时,应考虑交叉路口的型式、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非机动车的混入率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设置:c) 平交路口驶入段的车道内,应有导向箭头标明各车道的行驶方向。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4.1条款要求,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地点和内容应能使交通参与者引起注意、迅速判读、有必要的反应时间或操作距离。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与信号灯、隔离等其他设施统筹考虑,所表达的内容不允许发生相互矛盾、不应产生歧义。

可以确定的是,现场的设置是不符合上述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其直接导致交通参与人被误导。由于导向标线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而造成本次违法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是与客观事实相背离的,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本人认为,申请人并无处罚决定书所述的违法行为,而且造成有违法记录的原因在于交通管理的过错,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符,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罚款。

此致

湘阴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819室

邮 编:410015

电 话:0731-5012992 5012988-8819 1350731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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